近日
碑林法院審結一起
網(wǎng)絡購物引起的合同糾紛
自制食品售賣,被指三無產品
顧客要求退一賠十
一起來看看法官怎么判
本期主講法官
/ 劉 曼/
碑林法院 民事審判三庭副庭長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本案中,涉案產品是將南澳草蝦煮熟后曬成蝦干出售,屬農民自產自銷的可直接食用農產品,出售時以500g、50只一袋計量,采用簡易食品袋包裝出售,涉案產品雖符合預包裝食品定義中預先定量包裝的要件,但基于該產品的制作、出售過程,可以認定涉案產品系將草蝦進行煮熟曬干后的散裝蝦干裝入簡易包裝袋出售,案涉產品出售店鋪內商品詳情頁面圖片對此事實也予以了佐證,故涉案產品實際應為散裝食品,而非預包裝食品,應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jīng)營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本案中,被告雖在售賣網(wǎng)頁商品詳情中載明了商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但并未在外包裝上標明商品相關詳細信息,屬于包裝瑕疵。故判令商家應全額退還原告貨款424元。
鑒于涉案產品屬于即食性蝦干,原告無需向被告退還貨物。原告并未舉證證明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導致其受到損害,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出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和因包裝瑕疵影響了食品安全或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等損害情形,故依法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十倍價款賠償?shù)恼埱蟆?/span>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jīng)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jīng)營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jīng)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jīng)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jīng)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jīng)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jīng)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